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欢迎您!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律师文集

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曹蓓律师  来源: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4-08-02
        任何企业的生产和和经营都需要通过合同交易来展开,可以说无交易不合同,下面就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几个风险点做个提示。
一、合同订立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明确相对方及送达地址
  1、明确“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的具体标准。
        你可能会想:这个很简单,订立合同时我然知道跟谁签合同,我也知道对方的基本情况甚至做过考察。但在实践中,有太多因为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不明确,发生维权障碍的情况。所以,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的标准应包含: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明确完整的住所地及联系电话。基本要求:相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如果是特殊交易还需要提供从事特定法律行为的特殊资质证明(比如建筑施工合同要求合同主当体具备相关资质和等级)。
       合同相对方住所地也是十分重要的内容。企业与合同相对方发生纠纷后,可能存在诉讼过程中无法确定对方送达地址的情形,不但增加了法院送达工作的难度,也给当事人及时维权带来了障碍,还有可能涉及到诉讼管辖问题。如果可能,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如下内容:该住所地可作为发生诉讼后人民法院的送达地址。企业的住所地一般是注册地,如果以主要办事机构作为住所地,需要有证据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公司证明、主要办事机构现场照片)。自然人的住所地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经常居所是自然人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到起诉为止还在居住的地点。经常居所与户籍登记地不同的也需要证明(居委会、物业公司开具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租缴纳证明;物业费、电费、取暖费等缴费凭证等)。
  2、同时完成主体资格审查和资质审查
      在按照上述标准明确“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的同时,还需要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质。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对方的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企业是否存续等基本情况;通过特殊资质证明审查合同涉及事项是否超越了交易主体的经营范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的基本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等相关信息;对自然人也要注意审查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年满18岁。
(二)合同成立的最底线条件
      《民法典》470条规定的合同一般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缺少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 如果甲乙两个企业在某一个文件上盖了章,比如意向书、备忘录、会议纪要等,能不能认为双方产生了一个合同关系呢?换个说法就是:在我国成立一个合同,需要什么样的底线条件?明确了这个问题我们就可以判断这样一个文件我们能不能盖章,盖章以后能不能对我们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或者法律效力。
        2023年12月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可知:“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是成立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最底线的条件。即合同主体明确且具备了标的和数量,一般应当认定为合同成立。
理解了这个司法解释,在各类文件上盖章时,就要有审查该文件是否存在合同基础要素内 容的意识。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避免非以合同命名的文件对自身产生法律效力,而又为了商业目的难以避免加盖公章时,可以增加效力声明条款:“本备忘录/意向书,仅为意向性文件,对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希望该文件约束各方,就增加“签署各方受本备忘录/意向书的法律约束,对各方具有法律效力。”等类似条款,最大程度降低可能的法律风险。
(三)对员工授权委托的管理
      在委托企业员工对外签约时,应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业务完成后应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企业员工离职时,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应向该员工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明确告知客户该员工已离职,从而防止企业员工离职后仍以公司名义与客户联系业务,避免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形给企业造成损失。
      对外发送各类重要通知要留证,最好用邮政EMS邮寄,并备注寄件内容,长期保存。必要时以公证方式送达(河北  EMS有邮寄存档业务,也可以起到留痕的作用)。
(四)抵押需要登记
        如果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建议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对方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对于不动产抵押,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不生效;对于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对方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尽快向法院起诉进行处理。抵押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仅签订抵押合同,但并未到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抵押权登记,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均存在重大风险。
 
(五)风险归属要明确约定
 
        我们常用的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依照民法典,这个风险从交付时转移,就是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需要运输的货物,出卖人交由承运人后,风险转移到买受人。还有一种情况:
      例:2023年2月12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大米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购买甲公司的20吨大米,由甲公司代办运输,双方没有约定交货地点。2月13日,甲公司将大米交给了承运人丁公司。2月15日,乙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批大米以更高价格卖给丙公司,并指示承运人丁公司直接大米运至丙公司处。2月17日,在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20吨大米全部损毁。这个风险由谁来承担?
民法典606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所谓在途买卖,是合同成立的时候,标的物已经在运输途中,实践中签订合同后,出卖人往往将所有权凭证(提货单、运单、取货单、仓储单、保管单等)交付给买受人就可认定完成了交付,买受人已经享有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自然由买受人承担。这个案例中,丙公司作为买受人,在乙、丙公司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给丙公司。
(六)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的适用
      约定损失赔偿额在性质、功能上与违约金类似,关于二者能否同时适用,因法律未禁止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额同时适用,若当事人同时约定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额,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二者同时适用。但需明白的是,同时适用时仍应受到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限制,以实现合同的实质公平。民事责任以填补损失为原则,当违约金责任与损失赔偿责任均指向同一违约行为且同时适用时,二者之和不应超过违约所导致的损失总额。
二、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保留好各种凭证
      送货单、购销单等销货凭证应记载清楚购货人及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及总价、销货日期等信息,并保留好单据凭证原件或做好原件交接手续。注意需要签字盖章确定的环节,以及签字人的权限。
(二)交货和验收
        交货时应交付给有接收货物权利的人,如合同的签字人、合同约定的收货人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拍照或者录像,以作证据。收货时要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向对方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
(三)保护商业秘密
        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请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必要时在签订合同时增加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保密协议,以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
(四)合理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使不安抗辩权首先要取得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及时通知对方,本方中止履行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切记不可直接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五)解除异议及时提出
       一旦对方通知解除合同而己方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诉请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六)对方违约也须及时止损
      如果对方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591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本条规定的减损规则是对守约方的要求,对方违约,己方也须及时止损,也就是说守约方有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 
(七)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内必须有动作,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要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您也可能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此期间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激烈措施。为了保护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信件或者数据电文中务必要有催请尽快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注意对账单不是催款函,不一定能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若要利用对账单来延长诉讼时效,尤其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应收账款,在对账单中一定要加入催请尽快支付拖欠款项的内容,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能加盖公章最好,无法加盖,财务专用章也行。确实无法盖章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合同上体现过的经办人签字。
我国法律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允许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所以法律规定不仅要求义务人承认义务的存在,还要求义务人有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所以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要证明对方有偿还的意思。所以对账单中有催要的意思,对方确认的,可认为表示同意履行。
(八)行使撤销权也要注意除斥期间
      如果认为对方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自己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知识共享、交流目的,不代表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或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如 您需要法律建议或其他专业分析,请与本所专业律师联系。本所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或损害。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来源。